昨天發生了一件事情,讓我想要寫這篇文章,
也跟大家分享我遭遇的狀況,以及我的想法



在2011年年中,本人分享了一篇餐廳的分享文,
這間餐廳在當地其實是家老餐廳了,主打吃到飽的形式,
後來跟網路知名團購美食業者合作,
餐廳名稱也改成知名團購美食業者的名稱,
裡面主打的就是知名團購美食業者的食品

其實這家知名團購美食業者很有名氣,
從提供消費者試吃,然後團購,
已經非常知名,他們可以提供公司或是團體試吃,
對自己的產品有信心,也不計成本的大量提供試吃,
我們公司也在一年內兩次試吃,
本人也買過他們的產品回家給家人享用,
說真的,東西不錯口味特別,
在試吃後更會購買

在昨日(2012年2月初),
本人部落格上有該團購美食業者的留言,
該留言是法律上的術語,說明團購美食業者才傭有商標權,
本人的文章有侵權的疑慮,若不移除將循法律程序求償

我看了第一個反應是先上該團購美食業者網站看,
發現,該業者與餐廳已經於2011年底終止合作關係,
所以,我可以理解該團購美食業者不希望商標權遭侵害,
我也理解該團購美食業者的出發點

但是,令我非常不悅的是,
本人只是個消費者,網路部落客,
享用美食並無償幫忙撰文分享,
從來沒有收過該業者或是餐廳一毛錢,
也不是任何公司或是餐飲業者,
不管在任何人來看,都知道我是單純的部落格分享,
為什麼該團購美食業者會用這種官樣的文章,
並用法律術語以命令的形式要求本人撤除文章

部落格是本人的言論自由,
本人的文章只是針對 "當時的真實體驗分享",
同時文章中也清楚的寫出 
網路團購美食業者 以及 自助餐餐廳 的敘述,
其內容是已發生既有事實,
且是個人真實感受分享,沒有任何法律上侵權之虞,
但被誤指為侵害該團購美食業者商標權,
若是不移除,將可能被告並連帶求償損失

這就像一個人走在路上好好的,
就被另一個人大聲斥喝 
"變態,你偷摸我屁股,給我住手,不然我要報警抓你",
怪了,我沒有犯法,卻威嚇說要拿法來告我,這是什麼東西?

本人看了當然非常不爽,而且,
有時間在本人部落格上留這些,
為何不直接聯繫本人? 
本人部落格有公司名稱,本人全名,本人聯絡方式,
本人不是網路上的匿名者,不是嗎?

本人在團購美食業者的留言回覆了,
聲明本人是消費者而非同業,不構成侵權,
同時說明了文章刊登時間點是在他們終止合作關係前,
且文章內容為消費者經驗分享,這些屬於本人言論自由,
本人部落格也都有完整連絡方式,
該公司的言論傷害消費者情感,也令本人憤怒,
要求該公司三日內主動來電說明用意,
否則將投書媒體

今日,該團購美食業者上午就來電說明,
說是他們的疏忽,等等等等....

其實,本人真的覺得他們連打電話過來的道歉說明也做的不好,
並不能讓本人滿意,但本人也不想花太多時間,
畢竟有道歉就好了

本人在金融服務業工作也四年了,
其實相關服務業該具備的常識與認知,
以及行銷/公關的等等敏感度也都有基本了解,
這次的事情,很顯然的就是團購美食業者將消費者與同業混為一談,
不管任何理由,團購美食業者與餐廳之間的關係,
都不是消費者的問題,如果希望消費者幫忙說明或宣傳,
就該拿出誠意與善意,而不是用這種文字,
傷害消費者情感,更何況是對他們好評又撰文分享的消費者

在痞客邦後台有紀錄文章瀏覽人次,
本人的那篇餐廳分享文到目前已經2千多人次,
YAHOO部落格的部分,我想少說也有千餘人次,
代表該團購美食業者以及餐廳,
在過去已經無償曝光了三千人次,
結果在今天,就算來電致歉,重點也還在他們之間拆夥,
而不是針對傷害消費者情感的部分誠意致歉,
說真的,相較於今年過到現在,
本人寫的三篇同一家餐廳的消費體驗來說,
對消費者的誠意與重視,此團購美食業者是遠遜於另一家餐廳
(本文後面會附上那三篇文章,供各位參考)

其實事情已經結束,在與該團購美食業者通完電話後,
本人也立刻照對方希望的意思,在該文章前後都加上說明,
說明團購美食業者與餐廳已經終止合作

未來本人是否還會購買團購美食業者的產品?
或許會,因為東西好吃就會買,產品好就會消費,
但是,未來是否會幫這家業者寫文章推薦?
說真的,絕對不會了,因為感受不到誠意

身為消費者,希望獲得重視與優質的產品或服務,
這次的事情,真的嚴重傷害消費者情感,
寫這一篇文章只是要告訴各位,
服務業真的要重視與注重消費者的感受,
如果一開始換個方式跟我說,我甚至是很樂意幫助他們說明,
但是現在這樣,不但沒有加分,反而讓他們在我心裡留下壞印象,
產品好是一回事,消費者能不能認同就是另一回事了


延伸閱讀:
關於服務與待客之道做得不錯的店家,
消費者一定會有感受,甚至主動給予鼓勵與支持,
以下三篇文章就是實際的例子
2012 年 除夕年夜飯 台北北投 古店廣式料理餐廳

北投古店廣式餐廳 自製廣式臘腸飯

北投古店廣式餐廳 生日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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